2012年10月16日 星期二

"罰款" 與 "費用"

究竟"罰款"與"費用"兩者的分別有多大? 表面上看,"罰款"是道德上不接納; "費用"只不過是指一種價值,與道德無關. 但細看一下,在實踐上兩者的分別不大. 以香港為例, 隨地吐痰的定額罰款是$1500. 很明顯這是根據社會契約,應謂不道德的罰款. 現在情況是這樣,我有錢,我每次有痰就總是喜歡隨地吐痰,而且我每次都願意付$1500的所謂"罰款".這罰款自然地就轉化成我每次隨地吐痰的費用. 由此我要隨地吐痰多少次也可以,只要我付出每次$1500的費用便可,我也就享受到隨地吐痰的方便,不是嗎? 如果這樣,事情就嚴重. 我們可能要為"行賄"重新訂下道德標準.

11 則留言:

  1. 如果將問題焦點改變,推論可能不同:

    罰款是違法,當被執法人員找到時,便會罰款,如果沒有人發現,亦可免罰款,是會有幸運成份。

    費用是交易,是要政府請清潔工人清理痰沬,所以是代價。如果是代價,則有道德責任繳費,那麼,每吐一次痰,便要自動繳費。如不繳費,則亦是違法,是會有其他罰則。

    昨天有機會談到Gestalt Switch 問題,有時我們看問題時,將焦點放在不同地方,是會得到不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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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罰款是懲罰的款項,懲罰的費用,罰款一定包括費用。

    費用可以是罰款,也可以是其它。

    兩者都是以面額來量化價值的本身,價值可以包括創作,也可是社會的法規,人文精神價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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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實兩者皆是人文精神價值的法規,只是由不同基礎出發。罰款是基於隨地吐痰是社會不容許的行為為基礎,但是相信仍有人不守法,為方便及簡化執法,所以亦有用有定額罰款,(當然亦有更高的罰則)。而費用是基於用者自付為原則,以清潔費用(或其他)為計算,當然如果執行是一個大問題。同時,如前述一樣,如果沒有交費用,便可能有其他欠繳費的罰款。

    表面費用是有問題,但是如果想深一層 (或說一個笑話),如果一個地方以費用代替罰款,而亦可以實際執行,這是否可以代表這地方的公民質素比較好,他們是否有更高的自律精神 (因為他們自願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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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在公共行政上,"罰款" 所得會撥歸政府收入,"費用"則用以抵償提供有關行政措施或服務的支出。在法律上,"罰款"可附帶法律後果,例如因超速駕駛繳付定額罰款,行為上已是認罪,並會登記於違例駕駛定罪記錄內。"費用"通常沒有如上所述的法律後果。甚麼違法行為可以罰款懲處,法例經已訂明。至於個別違法行為應否以罰款懲處,立法機關於立法時已作考慮。如有個別人士(可能基於其對金錢滿不在乎)在態度上將"罰款"看成其喜愛作違規行為的"費用",這本是其個人德行的問題。然而,行政機關亦(應)會就任何現行法例的實際成效不時進行檢討,並於有須要時向立法機關提交有關的修例草案以作討論及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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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似乎討論亦停留在法律的定義上,感覺是不能脫離"他律"。建議轉一轉角度,現在你是立法人員,要決定將一個行為定為罰款或收費,我們是用那一種基礎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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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罰款之須要繳付是由於犯錯而遭強制付之。收費則是明碼實價,是當事人自由選擇享用某些服務之後而須繳付的費用。這裡不像有任何立法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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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可能我表達不清楚,同時隨地吐痰是公認的不道德行為,讓我重組如下:

    假設因交通擠塞,要限制繁忙時間車輛入市區的載客人數,少於四人不能入市區,有兩個方案

    (1) 違例罰款$XXXXX
    (2) 繳交費用 $XXXXX,可得許可證。

    先不論金額多少 (因為我們可以調節)。那麼我們如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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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以上的選擇在現實中是不應該會出現的:由於不是政府實施限制繁忙時間入市區車輛載客人數不少於四人的政策,(具足夠理據須於繁忙時間駕駛載有少於四人的車輛入市區的)駕駛人士本亦無須申請許可證,如政府一方面實施有關政策,另一方面又收取費用以發出許可證,實有歛財之嫌。因此,在以上例子中,即使有許可證發出者,亦應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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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在我看來,罰款與費用,都只是字面上,正當與不正當之分,或合法與違法之別而已. 實際上,在個人而言,你要當罰款是一種享受特別服務的費用,也沒有人能禁止你的想法,只要你覺得無論多少罰款都是小事的時候,費用的觀念便會慢慢地程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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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香港就有很多暴發户都將罰款當作費用.聽過有位司機違例拍車並對路人說: 講知佢!無所謂!我老世話大把錢!當交租!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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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康德說得對,沒有什麼比舉例更糟糕,例子目的是方便思想訓練,但卻很容易轉為討論例子的內容 (即假設是否可行,或內容是否有其他問題),這是永遠停留在表面,無法正式進入討論的核心。例如 Trolley Problem,如果我們停留在那假設是根本是不可能發生,或無理由任由外人改變路軌等問題,相信我們是永遠不能對問題作出正面回應 (也許只是回避問題),得到的亦會減少。今次提出的討論是希望如何判定罰款或費用的方案,與他們兩者的代表的意義 (在未立法前)。也許要先放下政府是否歛財的批判,或政府應該如何做才好等問題,才能真正進入討論。

    讓我來表述我的意見,在立法過程中,如果選擇"罰款",這可能是代表了社會不應該接受這行為的立場,所以要有多一些警告稱號,如Chris 開題的討論,是道德的批判。對於費用,這是財務行為,是代表了社會接納程度是有討論空間,但基於用者自付自付原則,以調節價格作消極管制 (如近日以紅隧加價作為分流的討論,利用煙稅希望減低吸煙人數)。如果這例子不好,亦可將討論 "休會待續",找到好例子時才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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