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4日 星期日

兒時的問題

我還記得我小時候(可能現在也是)香港有個奇怪的現象,鍚克教徒(包頭巾)可以准許架駛電單車無須帶頭盔(Helmet),理由可能是尊重他們的宗教. 宗教就可以勝過法律,凌架法律?



香港是個宗教自由的地區, 錫克教徒有特權,那麼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和佛教徒也應該享有特權.

19 則留言:

  1. 有一篇詳細討論此問題的文章(新疆哲學社會科學網),暫時未有時間細心閱讀,有時間可以一看。

    http://big5.xjass.com/mzwh/content/2011-02/14/content_187884.htm

    請參閱:三、合法限制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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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即使Chris Lei的「兒時記憶」正確,該情況仍未足以反映宗教勝過或凌架法律,我們還須要知道當時的法例怎寫,例如是否列明鍚克教徒(包頭巾)可免受駕駛電單車須帶頭盔的規定。如是,便只能說他們的「特權」已經過立法機關的考慮及同意,而根據當時的法例,他們駕駛電單車不帶頭盔本來也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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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為什麼只想知道當時的法例是怎樣寫,而不想想為什麼這樣寫,和這樣寫法背後的理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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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們不是要知道法例的內容,我們是要知道"先於立法的精神及理念"是什麼? 舉例: 回教國家不准許我在他們的地方賣豬肉,原因十分清色,伊斯蘭國家根據教條,豬是不潔,所以不准人民吃豬肉及買賣豬肉. 現在是要討論立法情神的問題有沒有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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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各位想要哲學探究的題目是「『鍚克教徒(包頭巾)可免受駕駛電單車須帶頭盔的規定』背後的立法精神有沒有理據」,還是「『伊斯蘭國家根據教條不准人民吃豬肉及買賣豬肉』背後的立法精神有沒有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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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當然要看對手。如果與現時香港立法會討論,是無法將命題立入正軌。但自以為哲人的蟲,是希望進入更高境界,討論立法精神"背後"是代表了什麼理念,和這些理念是否有進一步的討論空間。討論有沒有理由可能只是表達了道德立場,亦可能是意識形態的發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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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吃豬肉...只是個有清色立法精神的例子. 在我看來,包頭巾就可以免帶頭盔,這類拘免exemption,我就看不見法律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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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既然大家有興趣討論這問題,現提供英國的法例作為參考。

    The motorcycle crash helmet (religious Exemptions) act 1976

    同時以下是該法例二讀時的陳述,有興趣可以一看 (我還未看這內容)

    http://hansard.millbanksystems.com/lords/1976/oct/04/motor-cycle-crash-helmets-religi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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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問過朋人,冇錯,香港確實有宗教特權.在香港的伊斯蘭教穆斯林Muslim可以有多妻,法律是容許的.致於帶頭巾問題,你我(中國人)也可以同樣帶頭巾(錫克教式)不帶頭盔去架駛電單車.只不過,警察也可能會抄牌,於是你要在法庭抗辯,那時法官可能會問你一些有關伊斯蘭教的問題,例如:你何時信伊斯蘭教?在那裏入教?有關教意等等......如果你全部答對並合倩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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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Thanks Chris's clarification. In order to learn more, I have done some homework, please read the following link:

    立法會CB(2)1019/06-07(03)號文件
    立法會《種族歧視條例草案》委員會對其他條例相應修訂
    http://www.legco.gov.hk/yr06-07/chinese/bc/bc52/papers/bc520205cb2-1019-3-c.pdf


    The following is Chapter 374F, S10
    The Commissioner may, on application made to him in such form as he may determine, exempt any person or any class of persons from compliance with regulation 3, 7(1) or (2), 7A(1) or (2), 7B(1) or 8B for such period and subject to such conditions as he may specify in any particular case.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EngDoc/2DC1B9BCB23DBA67C8256483002AB461?Open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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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是"宗教特權",還是法律保障了宗教自由?為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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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H Wan 忘記了於11月6日的回覆:

    "即使Chris Lei的「兒時記憶」正確,該情況仍未足以反映宗教勝過或凌架法律,我們還須要知道當時的法例怎寫,例如是否列明鍚克教徒(包頭巾)可免受駕駛電單車須帶頭盔的規定。如是,便只能說他們的「特權」已經過立法機關的考慮及同意,而根據當時的法例,他們駕駛電單車不帶頭盔本來也沒有違法。"

    現在可能是要回到法例是怎樣寫吧:
    The Commissioner may, on application made to him in such form as he may determine, exempt any person or any class of persons from compliance with regulation ......

    法例是授權運輸署長作出豁免,沒有清楚表明是那類團體,那一個人。亦不只限於頭盔 (包括安全帶),所以法例是沒有什麼地方可以代表宗教特權。只是在立法時,立法會相信容許部份豁免是恰當的安排。

    3. Drivers and passengers of motor cycles required to wear protective helmets
    7.Drivers and passengers of private cars required to wear seat belts
    7A. Drivers and passengers of taxis, light buses and goods vehicles required to wear seat belts
    7B.Passengers in rear seats of private cars, taxis and public light buses required to wear seat belts, etc.
    8B.Drivers of buses required to wear seat bel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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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宗教豁免權及宗教特權究竟有沒有一條清色的分界?很多時,A宗教與B宗教之間的鬧爭都是由於豁免與特權的問題.感覺上,"特權"代是有崇高的地位,不容侵犯;而"豁免"只是法律上的一種有限期或有限制的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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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話雖如此,但在我看來,現今世界,有宗教的人與沒有宗教的人之間並不存在鬧爭,反而不同宗教之間的鬧爭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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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應該加上"同一宗教"之間的鬧爭一樣可怕。

    整體而言,我們應該根據該禮節在該宗敎的重要性。以錫克敎而言,包頭巾是非常重要,要禁止這行為,會令他們比死更難受。但在記憶中,錫克教是有修改了包頭巾的指引,只已經不是日常生活中的必然禮節,所以與小時候比較(我的小時候,並不是Chris的小時候),香港是少了包頭巾的人。所以實質上,我們現在是很少看到這豁免權的執行,所以引致相信法例已經過時。當然社會是不斷改變,重視自由的法國,也立令禁止伊斯蘭婦女在公眾地方穿著伊斯蘭罩袍。反過來說,這可以解釋為公眾安全壓倒宗教自由。

    http://newsworld.cna.com.tw/post/e6b395e59c8be7a681e4bc8ae696afe898ade7bda9e8a28de683b9e788ade8adb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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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免受駕駛電單車須帶頭盔的規定」是否「特權」,須要看閣下視「駕駛電單車須帶頭盔」是一種(對駕駛電單車者的)無謂的負累,還是有效保護自己的安全措施。如是前者,閣下自然認為「免受駕駛電單車須帶頭盔的規定」是「特權」,因為可無須像其他人一樣須受「駕駛電單車須帶頭盔」的負累;若是後者,閣下當不會認為「免受駕駛電單車須帶頭盔的規定」算是甚麼「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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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觀點與11月5日留言引用《新疆哲學社會科學網》〈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合法限制〉討論內容相近。故引述一段以便參考。

    首先,能否在這種情形下適用"公共安全"條款就值得質疑。辛格•賓德先生訴稱,此項限制"對于保護公共安全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因為他拒絕戴頭盔所造成的任何危險僅危及其本人"。所以,必須把可能危害他人安全(公共安全)的宗教或信仰表達,與僅危及表達者本人安全的表達加以區別。其次,即便認為適用這些限制措施是基于"公共安全"條款,其也沒有做到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必須考慮到戴頭巾和留胡須是16世紀以來錫克教信徒很重要的宗教特征,申訴者為了他們宗教信仰已經做好自身安全受影響的準備,並且他人的安全不會受到威脅。又如英國1976年的修正案豁免錫克教信徒戴頭盔的例子可以看出,這里並不存在"緊迫的社會需求"。

    http://big5.xjass.com/mzwh/content/2011-02/14/content_187884.htm

    因此法例是給與運輸署長可行使豁免權。這是因為法律並不存在"緊迫的社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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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多舉一個例子:話說閣下從軍上前線打仗,本跟其他兵卒一樣獲配備盔甲護身。然而,將軍見閣下穿起沈重的盔甲頗為辛苦,遂特別「恩准」閣下一人免穿盔甲出戰。閣下會認為獲得了將軍給予的任何「特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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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特權與豁免是有分別的,但在一般情況下,是會感到混淆,只能在立法精神上作出區分。特權是法例直接給與,應不能侵犯。而豁免權代表的意義是法例仍是至高無尚,只是因應特別情況,該法例是不會在有豁免人身上執行。但不代表法例是認同該人是沒有違法,仍可能利用其他法例代替。

    又一次冒險用例子說明:領使館是有特權,是代表了領使國的領土,當地執法人員是不能進入執法,例如王立軍在美國領使館期間,中國執法人員是不能進入,强行進入領使館便是代表了兩國開戰。外交豁免權是方便領使順利執行正常的外交任務,例如領使出入海關時,是免受檢查,以保障機密文件不會外洩。但如果國家相信該人員是執非領使任務時,亦可以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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