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定律 - 「推己及人」,重行善,同理心之積極表現。
白銀定律 -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戒行惡,同理心之消極表現。
世俗人視黃金要比白銀貴重,難道世俗人就認為「推己及人」要比「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可取?
不同人對何謂善、何謂惡,本有不盡相同的標準。
按照黃金定律,倘「甲某人」認為被施以「丙某事」是好的,「甲某人」便應「推己及人」,施「丙某事」於「乙某人」。或許「乙某人」跟「甲某人」一樣,也認為被施以「丙某事」是好的,那麼「甲某人」施「丙某事」於「乙某人」便成善事,誠為大幸。現以「丙某事」=
「虐待」為例,「甲某人」認為被「虐」是好的,而「乙某人」跟「甲某人」為「同道中人」,也一樣認為被「虐」是好的,那麼「甲某人」施「虐」於「乙某人」便成善事。又或許「乙某人」跟「甲某人」不一樣,不但不認為被施以「丙某事」是好的,反認為被施以「丙某事」是不好的,那麼「甲某人」施「丙某事」於「乙某人」頓成惡事,誠為大憾。現再次以「丙某事」=
「虐待」為例,「甲某人」認為被「虐」是好的,而「乙某人」跟「甲某人」不一樣,不但不認為被「虐」是好的,反認為被「虐」是不好的,那麼「甲某人」施「虐」於「乙某人」便成惡事。黃金定律 maximises both 幸福&遺憾。
按照白銀定律,倘「甲某人」認為被施以「丙某事」是不好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甲某人」便不應施「丙某事」於「乙某人」。或許「乙某人」跟「甲某人」一樣,也認為被施以「丙某事」是不好的,那麼「甲某人」不施「丙某事」於「乙某人」便免於行惡,免卻一宗憾事。現再三以「丙某事」=
「虐待」為例,「甲某人」認為被「虐」是不好的,而「乙某人」跟「甲某人」一樣也認為被「虐」是不好的,那麼「甲某人」不施「虐待」於「乙某人」便是少做一宗惡事。又或許「乙某人」跟「甲某人」不一樣,不但不認為被施以「丙某事」是不好的,反認為被施以「丙某事」是好的,那麼「甲某人」不施「丙某事」於「乙某人」卻是少做了一件善事。最後仍以「丙某事」=
「虐待」為例,「甲某人」認為被「虐」是不好的,而「乙某人」跟「甲某人」不一樣,不但不認為被「虐」是不好的,反認為被「虐」是好的,那麼「甲某人」不施「虐」於「乙某人」就是少做了一件善事。白銀定律 minimises both 幸福&遺憾。
「幸福&遺憾 maximising」真的要比「幸福&遺憾 minimising」可取嗎?何以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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